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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东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my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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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东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 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学校、中心学校(城校办)、民办高中,外国语学校、外国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提升教育之乡的品位与内涵,打造有智慧的东阳教育品牌,归根结底是东阳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往教师培训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东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师加快专业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内在需求和迫切愿望。近年来,我市在教师培训实践中探索构建了“三大板块·九大载体”教师培训系统,即“新教师入门板块”入门培训、三项考核、五项教学基本功考评三项载体,“青年教师提高板块”初级研究班、教学擂台赛、教坛新秀(优质课)评选三项载体,“骨干教师研修板块”擂台赛(新秀)后续提升班、与高校联办班高级研训班、智慧型教师高级研训班等培训载体。各学校要深刻认识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完善“三大板块·九大载体”教师培训系统。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广泛开展贯彻实施《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正确执行《实施细则》的能力和水平。 教育局将把各地实施《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对中小学年度考核的内容。请各市属学校、民办高中、中心学校(城校办)、教师进修学校于2011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贯彻《实施细则》的具体方案报送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地在实施《细则》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基础教育科。 附件:《东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东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东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以及幼儿园的教师和园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要促进我市形成的“三大板块·九大载体”教师培训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整合我市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幼儿园)专业发展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 培训安排和选择 第五条 培训学时和安排。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周期内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学时确认程序。教育局指定市教师进修学校为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学时确认机构。 教师进修学校学时确认程序:参加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按每半天3学时计。培训结束,由教师培训机构按参加的实际天数记载,并由学时确认机构给予核记。 校本培训学时确认程序:每年的11月,各校向学时确认机构上报第二年的校本培训计划。第二年8月底之前,各校上交实施校本培训的具体材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主讲教师、讲座内容、教师参加培训的点名册等材料,然后由学时确认机构组织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审核、确定校本培训学分。 综合学时确认程序:每年8月底,教师凭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向学分确认机构申请综合学时,然后由学时确认机构审核、确认综合学分。 学时公示。每年9月上旬,学分确认机构将当年确认的学分册报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市教育体育局对当年确认的学分册审核后,于9月中旬通过教育网进行网上公示。 第六条 学校应从“全面管理·特色办学”,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5年专业发展目标,制订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第三章 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第七条 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统一制订和公布。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培训项目审批制度。成立东阳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小组,由教育局分管局长任组长、主管科室、教师进修学校负责人任副组长、职成教科、教研室、督导室、电教馆、计划财务科、核算分中心等负责人任组员(办公室设基础教育科),负责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规划。每年二月份、八月份,市教师进修学校按照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和金华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的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包括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方法、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报市教育局同意后,于每年三月份、九月份向培训对象公布培训项目。 第九条 市教育局依托门户网站,建立与各学校门户网站相链接的全市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在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资质条件、培训项目及具体内容,以方便教师和学校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培训项目。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在省级适当补助奖励基础上,由政府为主负责筹集。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的,与教师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我市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统一培训和补助奖励教师培训。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教师自主选择参加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60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市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第十二条 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市教育体育局统一管理,东阳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小组统一筹划,统筹规划本市内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市教师进修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培训和监控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市教育体育局将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逐步整合市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研、科研、电教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学校要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第十七条 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市教育局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教师进修学校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培训行为、培训宣传、培训承诺、培训目标等。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市教育局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各中小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纳入校长年度述职内容。各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教师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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